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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措施适当,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四)不影响水库大坝、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五)不妨碍防汛抢险;

  (六)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七)需要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其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合理可行。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方案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位置、范围、内容、结构形式、防洪标准、施工方案等;

  (二)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和施工期防洪措施要求;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应当承担的防汛责任、度汛措施、管理义务等;

  (四)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河道占用费的说明;

  (五)有效期限。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占用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函〔2000〕120 号)的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方案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请。市水务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方案发生变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节规定重新办理工程建设方案报批手续。

第二节 河道采砂许可证核发

  第四十四条 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含河口)的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行为。

  采砂作业工具,是指采砂船舶、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及其他相关机械和工具。

  第四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核发,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核发:

  1.虎门、蕉门、洪奇门、横门、磨刀门、鸡啼门、虎跳门、崖门等珠江八大河口;

  2.东江从龙川枫树坝起,经河源、惠州至东莞石龙头的干流河道;

  3.西江从广西交界起,经云浮、肇庆至三水思贤滘的干流河道;

  4.北江从韶关武江、浈江交汇处起,经清远至三水思贤滘的干流河道;

  5.珠江三角洲河道从东莞石龙头起,经东江北干流、南支流至珠江虎门口交界止的干流河道;从三水思贤滘起,经南华、磨刀门水道、石板沙水道至珠江磨刀门口交界止的干流河道;从三水思贤滘起,经顺德水道、沙湾水道至珠江虎门口交界止的干流河道;

  6.韩江从梅州三河坝起,经潮州、东溪、西溪至入海河口的干流河道。

  (二)市水务局负责流溪河、新街河干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核发。

  (三)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上述(一)、(二)项以外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核发。

  (四)上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核发。

  第四十六条 河道采砂应当保障河道防洪、供水、航运、水工程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其中,个人年自用砂量少于50立方米需到河道可采区采砂的,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三)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四)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齐全。

  第四十八条 申请河道采砂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表;

  (二)经营河砂业务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采砂船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

  (四)标明经纬度坐标或者岸线距离的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四十九条 市水务局应当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之日起5日内征求国土资源、航道、海事、渔业等部门意见。国土资源、航道、海事、渔业等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

  第五十条 市水务局自收到相关部门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河道采砂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二)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四)水上作业的,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五)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 属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河道采砂许可,市水务局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采砂范围、采砂高程控制、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采砂作业工具名称及规模控制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关于调整我省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8〕412 号)的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五十四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届满后不得延期。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总量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由市水务局负责核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规模、地点、方案、作业船只等内容和事项的,应当按照本节规定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节 水利设施迁移、报废、维修审批

  第五十六条 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造成水利设施损坏需要进行维修以及经安全鉴定和充分技术经济论证确属危险,严重影响原有功能效益,或者因功能改变,确需报废水利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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