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用水户应当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至少每两年开展1次水量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立方米的用水户,至少每3年开展1次水量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用水户,至少每5年开展1次水量平衡测试。
第二十六条 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水量平衡测试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或者本省、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水量平衡测试资质证书,或者具有与水量平衡测试相关的资格证书。
(二)水量平衡测试服务机构应当自与用水户签订水量平衡测试服务合同之日起10日内,将测试服务合同复印件、《水量平衡测试工作安排表》报送市水务局。
(三)水量平衡测试应当按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标准进行。
第二十七条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水量平衡测试工作安排表》的时间安排,组织人员进行测试现场抽查。
第二十八条 水量平衡测试服务机构应当自水量平衡测试现场工作完成之日起10日内,向市水务局提交《水量平衡测试报告》和《水量平衡测试审查申请表》。
第二十九条 《水量平衡测试报告》应当包括用水户的管网图、用水工艺流程图、各级水表的配备率、用水性质构成、居民用户数、水量平衡差、合理用水水平、用水单耗、存在问题、节水整改措施方案等内容。
市水务局应当公布水量平衡测试报告编写范本。
第三十条 市水务局应当对《水量平衡测试报告》进行全面审查,以抽查的形式组织现场评审。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水量平衡测试审查意见表》。
第三十一条 《水量平衡测试报告》应当符合《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规定,以抽查的形式组织现场评审的,还应当经专家技术评审通过。
《水量平衡测试报告》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水量平衡测试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向市水务局申请审查。
第三十二条 水量平衡测试服务机构对《水量平衡测试审查意见表》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市水务局提交书面复查申请。
市水务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复查。
第三章 河道、河涌及水工程管理
第一节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利开发、水害防治、河道整治等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和设施以及进行航道疏浚、港池整治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包括施工方案)报送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河涌、湖泊、山塘,其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北江干流飞来峡至出海口(经清远、三水、紫洞、三善滘、三沙口)、东江干流新丰江河口至出海口(经石龙、大盛)等河段,以及珠江河口即自虎门黄埔(东江北干流大盛、南支流泗盛、北江干流沙湾水道三沙口水位站)、蕉门南沙、洪奇门万顷沙西以下属本市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审批。
(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管河道上的永久性建设项目、跨地级以上市的建设项目、珠江河口口门区的临时工程、珠江河口滩涂开发项目的审批。
上述规定以外的跨市河道、河涌、湖泊、山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
(三)市水务局负责流溪河、新街河干流和跨区、县级市河道、河涌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涉及覆盖、改道、填埋或者缩窄河道、河涌的建设项目的审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白坭河、珠江干流广州河段,由市水务局按照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权限管理。
(四)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上述(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河道、河涌、湖泊、山塘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
(二)市水务局负责中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
(三)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型以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申请:
(一)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发展和改革等审批建设项目立项的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提出申请;
(二)非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提出申请;
(三)其他可以不按照上述(一)、(二)项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在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提出申请。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应当向市水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五)建设项目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情况的说明;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还应当提交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
第三十八条 市水务局受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防洪补救措施方案》等专业技术文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内,但市水务局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市水务局应当在受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