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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市水务局应当征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市水务局。

  专家评审、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取水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内。

  第十四条 市水务局受理取水许可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勘察,具体勘察事项如下:

  (一)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二)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三)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市水务局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符合依法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三)符合行业用水定额要求;

  (四)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规定;

  (五)已按规定处理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的影响以及与第三者的利害关系。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务局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62号)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请。市水务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市水务局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同意变更的,市水务局应当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并且注销原取水许可证;不同意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节 调整用水计划审批

  第二十条 市水务局每半年下达1次月度用水计划。用水计划根据城市供水能力、以用水户近3年同期用水量为基数计算的加权平均值、用水户用水量增长趋势确定。具体数值依照《广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用水户要求调整月度用水计划,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于当月15日前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请:

  (一)已设立专门用水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

  (二)已制定节水计划,有用水记录、用水统计分析、节水目标和节水措施;

  (三)用水户户内用水设施完好,采用节水型器具、设备、工艺;

  (四)前一年内月平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已完成水量平衡测试。

  第二十二条 用水户要求调整月度用水计划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整用水计划申请表;

  (二)用水户身份证明文件;

  (三)前一年内月平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应当提交《水量平衡测试审查意见表》;

  (四)要求增加用水计划的,应当根据调整理由提供用水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项目批文、总工程量和分月度施工计划等材料。

  建设项目批文,是指项目经发展和改革等审批建设项目立项的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立项文件,或者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用地或者规划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总工程量材料,是指包含能反映施工面积数据的批文、合同等。分月度施工计划,是指申报期内每月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2.增加用水设施或设备的,应当提供用水设施建设或者设备购买的证明材料。

  用水设施,是指洗手池、卫生间、游泳池等设施。用水设备,是指中央空调系统、用于生产或者消毒等设备。

  3.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应当提供本企业水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上一年度生产经营规模、申报期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情况的合法证明材料。

  水重复利用率,是指在单位时间(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总用水量之比。用水单耗,是指生产单位工业产品需耗用的水量。上一年度生产经营规模以企业报送统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正式统计报表为准。申报期生产经营规模以申报期的生产订单、服务合同等为准。

  4.人员数量增加的,应当提供有效的人数证明材料。

  属从业人员增加的,应当提供从业人员数量的证明材料,如零售业提供商店职工人数、学校提供在校学生人数、医院门诊部提供医生人数、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和写字楼等提供职工人数。属服务对象人数增加的,应当提供最大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旅业提供床位数量、餐饮业提供餐位数量、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提供床位或者座位数。

  5.绿化面积增加的,应当提供绿化面积增加的证明材料,如建设项目规划批复图、园林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苗木购买发票等。

  第二十三条 用水户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水务局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调整用水计划:

  (一)节水型企业(单位),按照调增申请需求调整;

  (二)前一年内月平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根据产品、经营、管理增加量,参考《水量平衡测试报告》所确定的用水单耗计算合理用水量和行业、产品用水定额计算定额水量,取合理用水量与定额水量之间的最大值作为计算值,将计算值与用水户申报量进行对比。计算值大于申报量的,按照申报量调整;计算值小于申报量的,按照计算值调整;

  (三)其它用水户,根据产品、经营、管理增加量,参考行业、产品用水定额计算定额水量,将定额水量与用水户申报量进行对比。定额水量大于申报量的,按照申报量调整;定额水量小于申报量的,按照定额水量调整。

  第二十四条 市水务局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调整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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