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水法规〔2012〕4号)
各区(县级市)水务(建设和水务、水务和农业、农林水利、城乡建设、建设和环境管理、建设和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水务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水务管理水平和便民惠民服务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水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 实施水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应当公示。
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水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市水务局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水务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
第五条 市水务局实施水务行政许可,涉及公示、听证、查看现场等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水务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水务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市水务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水务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市水务局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水务行政许可。
水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水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水务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水务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市水务局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八条 准予水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记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
第一节 取水许可审批
第九条 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条 市水务局负责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
(一)日取地表水不满15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
(二)总装机5000千瓦以上、不满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
(三)日取地下水单井2000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1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四)其他日取地表水5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5万立方米的取水;
(五)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以及在未设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取水。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农村敬老院、中小学校自用直接取水的;
(三)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100立方米以下的;
(四)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非营利性月取水量100立方米以下的;
(五)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
(六)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七)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八)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八)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提交材料的目录清单;
(三)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主管部门对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和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四)项目经发展和改革等审批建设项目立项的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立项文件,或者国土、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用地、规划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五)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六)利用水利工程取水的,出具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
(七)退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网或者污水处理厂的许可文件或者相关协议、入河排污口登记或者批准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九)申请换发取水许可证的,出具原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证以及历年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证明。
第十三条 市水务局受理取水许可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