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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酒类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不得向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批发酒类;酒类批发企业及零售经营者,不得从无生产许可证或无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购进酒类。

  第十一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酒类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人回收酒类。

  酒类经营者不得在营业场所悬挂有“回收酒类”字样的广告招牌。

  第十二条 酒类生产、批发企业应严格执行、统一使用、规范填写并妥善保管酒类流通随附单。

  第十三条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经营购销台帐,详细记载出入库、进货来源、销售去向、数量、时间。台帐保留3年,以备查阅。

  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购进和销售无进口和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未张贴中文标识的进口酒类商品。

  第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经营未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散装酒,不得私自加工兑制散装酒,不得出售自制的各种保健酒和浸泡的药酒。

  第十七条 从事散装酒经营的经营者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酒类零售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证照,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第十八条 从事散装酒经营的经营者要从合法的渠道进货。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必须向供应商索取酒类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发票、酒类流通随附单等相关证明文件及单据。

  第十九条 散装酒经营实行“加封密闭包装、固定店铺零售”管理。
  加封密闭包装,是指散装酒的包装要具备密闭性能,注酒口实施加封、出酒口单向控制,防止运输、储存和零售环节掺杂使假和环境污染。散装白酒的密闭包装容器及其单向出酒装置、加封设施由生产企业统一制作。
  固定店铺零售,是指散装酒经营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经营,禁止流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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