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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餐饮服务环节酒类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五)公安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依法受理、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 酒类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为企业服务、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协助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四条 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许可前应当在本单位政务网站和政务公开栏公布许可依据、办事流程以及相关资料,并依法对申请基本情况予以公示;许可过程中应当提供方便相对人查阅了解办理进程的渠道;许可后应当建立酒类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年检审验合格以及注销酒类许可的酒类经营者名录。

  第五条 酒类的生产、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酒类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酒类食品安全责任。

  酒类许可证由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每三年换发一次,每年实行年检。

  第六条 酒类生产许可证由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由市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酒类零售许可证由各区、县级市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酒类许可证申领按照《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酒类许可证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酒类经营企业,必须限期30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后验收合格的给予办理年检手续。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九条 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酒类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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