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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经贸〔2012〕4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质监分局、工商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委反映。

市经贸委

市质监局

市工商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强化酒类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酒类行政主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酒类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为我市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酒类管理政策、法规,拟订酒类专卖经营的行业规范和市场准入政策,监督管理酒类市场,负责酒类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年审,依法查处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经营酒类的违法经营行为,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对酒类流通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酒类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酒类的违法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资格条件的酒类经营企业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食品流通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经营酒类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对酒类流通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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