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旅行社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旅〔20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委):
为了进一步规范旅行社行政许可委托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旅行社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重庆市旅行社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行社行政许可委托工作,提高行政许可办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行政机关为重庆市旅游局,受委托行政机关为接受重庆市旅游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委)。
第四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资质核准。
第五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签订《行政许可委托书》。《行政许可委托书》经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后生效。
《行政许可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期限为五年,自签署正式的《行政许可委托书》生效。
第七条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委托。行政许可委托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