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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九十四条 下列情况下,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地图审核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
  (二)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
  第九十五条 办理地图审核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广东省地图审核申请表(原件1份,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三)试制纸质样图(样品、光盘等)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提交彩色样图;黑白地图提交原稿样图;电子版地图除提交数据等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与地图审核内容相关的纸质样图)。
  第九十六条 我局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审批决定,发出《地图审核通知书》。
  第九十七条 经审核予以批准的,《地图审查通知书》按顺序号核发审图号;不予批准的,说明原因,《地图审查通知书》按顺序号核发不予批准编号。

第十五章 丁级测绘资质核准许可

  第九十八条 丁级测绘资质核准许可的法定依据包括: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决定:丁级测绘资质核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省级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
  (二)《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三)《关于规范丁级测绘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粤国土资测管发〔2010〕123号)规定:1.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的决定,自2009年11月17日起,我省丁级测绘资质核准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包括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2.丁级测绘资质核准下放事项:初次申请丁级测绘资质;丁级测绘资质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业务范围;丁级测绘资质复审换证;丁级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九十九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字〔2009〕13号)第三条规定,凡申请《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一)通用标准。
  1.业务范围的通用标准
  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洋测绘,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业务范围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1)申请工程测量业务的,可以申请的专业小项有: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城乡规划定线测量、城乡用地测量、规划检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建筑工程测量、线路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竣工测量,一般只核准专业范围内的4个专业小项;
  (2)申请地籍测绘专业的,可以申请的专业小项有:平面控制测量、界址测量、其他地籍要素调查与测量、地籍图测绘、面积量算;
  (3)申请房产测绘专业的,可以申请的专业小项有: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面积预测算、房产面积测算、房产要素调查与测量、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房产图测绘;
  (4)申请海洋测绘业务的,申请单位应为各市县海洋部门 所属从事海洋的企业单位,业务只核准“海域使用面积测量”一项。
  2.专业技术人员通用标准
  (1)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经具备相应职称评定资格的机构颁发或认可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他测绘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测绘职业技能鉴定;
  (3)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质、水利、勘察、物探、道桥、工民建、规划、海洋勘测、土地资源管理、计算机等工程技术人员,或者能够提供其在校期间所学专业开设测绘专业为必修课程证明的工程技术人员,但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50%;
  (4)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测绘专业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
  (5)法定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
  3.仪器设备通用标准
  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租借的仪器设备、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列入。
  4.办公场所、注册资金的通用标准
  办公场所不少于4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5.档案、质量和保密管理的通用标准
  (1)质量档案管理按《广东省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粤国土资发〔2004〕250号)的规定执行,应当通过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考核,并配备兼职质检人员;
  (2)有关保密设置,库房不少于10平方米,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职责,保密设施满足铁门、铁窗、铁皮柜等条件。
  (二)专业标准。
  1.人员规模(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4人或4人以上,其中测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2.仪器设备:全站仪(5秒级精度以上)2台或2台以上;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1台或1台以上。除申请海洋测绘专业的,全站仪(2秒级精度以上)1台或1台以上;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1台或1台以上。
  3.申请工程测量中的水利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专业范围的应当分别配备测深仪、地下管线探测仪、陀螺仪等相应的专业仪器设备。
  4.申请房产测绘专业范围的要配备手持测距仪3台或3台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一百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和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应当登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指定的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地址:http://www.cehuizizhi.com)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用原件进行彩色扫描后录入):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者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七)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八)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证明;
  (九)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
  (十)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六)、(十)项材料及第(四)项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测绘企业申请丁级测绘资质、信息变更,应当登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指定的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地址:http://www.cehuizizhi.com)提交申请材料(用原件进行彩色扫描后录入)。
  第一百零一条 申请单位涉嫌违法测绘被立案调查的,案件结案前,不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 我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对现场进行勘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测绘资质拟核准审批决定,在我局公众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后,正式作出核准审批决定,并于作出正式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我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三条 撤销丁级测绘资质许可的法定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资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核减相应业务范围:(一)测绘资质有效期满未延续的;(二)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五)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相应测绘项目的;(六)甲、乙级测绘单位在3年内未承担单项合同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上和50万元以上测绘项目的;(七)测绘单位年度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八)测绘单位不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九)缓期注册期间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十)测绘单位连续2次被缓期注册的。
  (八)《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规分包的;(三)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五)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测绘项目的;(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章 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第一百零四条 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的法定依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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