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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同应当就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土地原使用状况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八十一条 申请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1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单位盖公章);
  (三)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四)临时使用土地申请表(原件1份,要求说明临时使用的用途、面积、使用期限、规划许可文件等);
  (五)市规划局发出的同意临时用地的规划文件和附图(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六)租借使用土地合同(原件1份,要求:1.建设单位与临时用地范围内各土地业权人签订。2.明确租地依据、范围、面积,约定有关补偿问题。3.涉及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与集体土地所有证上记载的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合同);
  (七)临时用地范围地籍图(原件2份,要求:1.委托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制作;2.以良好现势性的1:500或1:2000地籍图为基础,标注临时用地范围界址点号、界址点坐标列表、临时用地范围内各土地业权人名称、用地范围和相应面积;3.各部分面积应与租借使用土地合同中的租地面积相一致);
  (八)集体土地所有证(复印件1份,要求:1.涉及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需提供;2.向区国土房管局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取得;3.各单位加盖公章);
  (九)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原件2份,要求:1.涉及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需提供;2.从我局公众网下载打印,填写临时用地单位、涉及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单位的名称、临时使用土地的地点、面积等内容;3.临时用地各单位在乙方签章处盖公章;4.甲方部分留空);
  (十)套图(原件1份,要求:同意临时用地的规划文件附图与临时用地范围内土地业权人的权属证明叠加)。
  第八十二条 如符合临时用地许可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三章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注销、变更的审批

  第八十三条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的法定依据包括:
  (一)《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市府令第38号),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含核定、注销、变更)行政许可工作下放至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窗口单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含核定、注销、变更)行政许可申请,并由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行政主管单位办理。
  第八十四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八十五条 新设立企业申请三级资质(暂定一年)应具备如下许可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
  (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应符合《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中人员岗位证书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 函〔2010〕700号)相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师职称、或建设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和管理员岗位证书;
  (四)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及职称:不少于5人,应符合《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中人员岗位证书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函〔2010〕700号)相关规定,具有国家各部委、各中央直属企业、各省、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人事)部门颁发的工程、管理、经济类中级以上职称;
  (五)工程、财务负责人职称:符合《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中人员岗位证书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函 〔2010〕700号)相关规定,工程负责人应具有建筑、房地产、市政园林、机电、机械以上专业类别的工程师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应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
  (六)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制定的在生产管理实践活动中指定的各种带有强制性义务,并能保障一定权利的各项规定;
  (七)企业信用档案:按“广州市物业管理服务信用信息系统填报制度”要求,在“广州市物业管理服务信用信息系统”中填报企业各类信用档案信息。
  第八十六条 新设立企业申请三级资质(暂定一年),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原件2份,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订);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1份,应符合工商年检规定,提供原件核对);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由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提供原件核对);
  (四)验资证明(复印件1份,由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提供原件核对);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香港、澳门同胞提供“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士提供有效护照,提供原件核对);
  (六)由企业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
  (七)总经理、各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任命书(原件1份);
  (八)工程、财务负责人任命书(原件1份);
  (九)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总经理、各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每个物业管理项目应有一个负责人,物业管理项目数量以物业服务合同数量为准)应提供物业管理师职称证书,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管理处主任等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十一)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提供原件核对);
  (十二)个人社保参保证明(原件1份,申报日期前一个月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十三)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第八十七条 企业申请核定三级资质应具备如下许可条件:
  (一)注册资本,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职业资格、职称,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企业信用档案等条件应符合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之间签订的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 企业申请核定三级资质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第八十六条规定需提交的材料;
  (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1份);
  (三)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四)广州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五)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证明意见表(原件1份)。
  第八十九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三级资质证书,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申请注销三级资质证书,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三级资质证书正、副本(所有原件1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四)营业执照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第九十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注销三级资质证书。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申请注销三级资质证书,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三级资质证书正、副本(所有原件1份);
  (三)营业执照注销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第九十一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变更三级资质证书。
  企业申请变更三级资质证书,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申报表(原件2份,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订);
  (二)三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1份);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四)营业执照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第九十二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含核定、注销、变更)行政许可申请。要求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发三级资质证书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
  (二)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注销三级资质证书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注销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证书条件的企业,作出同意注销资质证书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变更三级资质证书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变更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证书条件的企业,在资质证书副本“备注”栏内,注记同意资质证书变更事项。
  对不符合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含核定、注销、变更)行政许可条件的企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章 市县级示意性地图审核许可

  第九十三条 市县级示意性地图审核的法定依据包括: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的决定:地图审核(不跨地级市的市、县级示意性地图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省级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
  (二)《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三)《关于规范市县级示意性地图审核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测管发〔2010〕208号)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的决定,自2009年11月17日起,我省不跨地级以上市的市县级示意性地图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包括不跨地级以上市的市县级示意性地图审核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和核发审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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