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十条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本条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七十一条 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一致);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1~2名代理人,明确委托内容、权限、期限);
  (三)受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与原件核对一致);
  (四)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国家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需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建设单位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用地预审的请示文件2份,内容包括:1.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2.项目的申报类型(审批、核准、备案),核准、备案项目还应注明核准、备案计划部门所属具体级别(国家、省、市、区或县级市),如与实际不符,预审意见无效;3.若是工业项目,需注明项目的投资总额并明确具体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3份,各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功能分工有关情况、详细联系方式,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六)《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
  (七)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或规划局其它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八)前述附图红线坐标的电子文件1份(红线图采用AutoCad格式,坐标列表采用Excel或TXT格式);
  (九)已描绘用地界址的地形图(原件4份,1:500或1:2000蓝晒地形图(应与选址意见书附图及坐标一致),描绘红色用地界址线,附坐标列表);
  (十)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审批项目);
  (十一)拟报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1份,核准项目);
  (十二)作为该项目用地规模确定依据的相关技术规范文件(复印件1份);
  (十三)银行或验资机构出具的一个月内的资金证明(原件1份,核准、备案项目);
  (十四)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原件3份;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份;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2004年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2份。凡在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行政范围内选址,且需由我局或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的项目(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五)项目用地范围内或邻近地块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复印件1份,由有相关资质的地质勘查、设计单位出具);
  (十六)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涉及各单位原有历史用地的提交,包括:原有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证明书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十七)用地预审踏勘论证申请及工作方案、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原件1份,凡涉及占用基本农田100公顷以上的线性工程或35公顷以上的面(块)状工程项目必备);
  (十八)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行业规划(复印件1份,凡由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交通、水利项目必备);
  (十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告知函(复印件1份,由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能源项目(电力、煤炭等)。
  以上提交文件资料复印件上须注明“原件存何处”字样。
  第七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我局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20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一章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含变更)

  第七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法定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六条规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企业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六)已与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市交易登记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七)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第七十六条 开发企业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我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申请表(原件1份);
  (二)申请报告(说明地块及开发项目情况,原件1份);
  (三)本次申请预售的房屋明细表(含楼栋号、房号、面积等情况,原件1份);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原稿核对);
  (五)开发商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六)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七)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如有规划调整的,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调整的复函);
  (九)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十)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十一)报建四至平面图、各单元平面图(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十二)预测绘(算)成果报告(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十四)已缴纳地价款的发票(复印件1份,加盖开发公司公章);
  (十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十六)单体报建平面四至图(晒蓝)或小区规划报建平面四置图(晒蓝,复印件2份,提供原件核对);
  (十七)地名办批复的命名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十八)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原件1份);
  (十九)商品房预售专户证明(原件1份);
  (二十)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委托书(原件1份);
  (二十一)各方合作分成比例、面积数、分配部位的协议或证明(属两方以上合作项目的,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二十二)回迁房的安置情况表(涉及回迁安置的,原件1份);
  (二十三)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第七十七条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程序包括:
  (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上向我局提出商品房预售申请;
  (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第七十六条要求提交材料;
  (三)我局查验有关材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项目,应当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七十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程序按照第七十六、七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申请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审批

  第七十九条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审批的法定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三)《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6号)第十八条:各区国土房管分局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核发,并报市国土部门备案。
  第八十条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审批条件包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