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申请新立、延续丙级地灾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需提交的材料有:
(一)资质申请表(原件);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复印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复印件);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原件);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复印件);
(十)申请延续需提交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发证时提交原件)。
申请变更丙级地灾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需提交的材料有:
(一)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原因,原件);
(二)资质申请表(原件);
(三)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复印件);
(六)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发证时提交原件)。
申请注销丙级地灾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需提交的材料有:
(一)注销申请报告(说明注销原因,原件);
(二)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所有材料的电子文档一份,扫描件应提供原件扫描,格式为TIFF或JPEG。
第五十九条 申请新立、延续丙级地灾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所需提交的材料有:
(一)资质申请表(原件);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复印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复印件);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原件);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复印件);
(十)申请延续需提交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发证时提交原件)。
申请变更丙级地灾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所需提交的材料有:
(一)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原因,原件);
(二)资质申请表(原件);
(三)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复印件);
(六)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发证时提交原件)。
申请注销丙级地灾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所需提交的材料有:
(一)注销申请报告(说明注销原因,原件);
(二)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所有材料的电子文档一份,扫描件应提供原件扫描,格式为TIFF或JPEG。
第六十条 申请新立、延续丙级地灾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所需提交的材料有:
(一)资质申请表(原件);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复印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复印件);
(七)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复印件);
(八)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九)近五年内质量事故证明(复印件);
(十)申请延续需提交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发证时提交原件)。
申请变更丙级地灾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所需提交的材料有:
(一)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原因,原件);
(二)资质申请表(原件);
(三)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复印件);
(六)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发证时提交原件)。
申请注销丙级地灾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所需提交的材料有:
(一)注销申请报告(说明注销原因,原件);
(二)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所有材料的电子文档一份,扫描件应提供原件扫描,格式为TIFF或JPEG。
第六十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工作要求,我局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受理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审批申请,5月和11月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正式办理。
我局集中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在每年的5月和11月进行集中办理,办理时限为20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在我局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我局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第六十二条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由我局发证的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即可到我局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我局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资质审批工作。
第九章 地质勘查资质丙级审批
第六十三条 地质勘查丙级资质审批的法定依据包括:
(一)《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
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实施探矿权和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电〔2010〕1号)第一条:自2009年11月17日起,将省级探矿权新立登记委托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将不跨地级市的探矿权转让审批,非扩大勘查范围和不跨地级市的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的审批事项,地质勘查丙级资质审批,均下放给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六十四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2.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3.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4.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第
二条的规定,勘查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专业和数量要求:1.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大于60周岁,女性年龄不大于55周岁;2.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具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3.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只能使用其中一个专业。
第六十五条 办理新立地质勘查丙级资质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新立);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
办理变更地质勘查丙级资质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变更);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变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
(四)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办理延续地质勘查丙级资质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延续);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
(六)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遗失申请补办地质勘查丙级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补证);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遗失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声明证明材料;
(四)尚未遗失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
地质勘查丙级资质申请实行电子申报,地质勘查资质数据报盘管理软件可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二份,并附所有材料的电子文档一份,扫描件应提供原件扫描,格式为TIFF或JPEG。
第六十六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工作要求,我局每年的4月和10月集中受理丙级地质勘查资质审批申请,5月和11月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正式办理。
我局集中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在每年的5月和11月进行集中办理,办理时限为20日,并提交勘查技术人员等信息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向国土资源部统一核查,核查无误后组织专家组评审。统一核查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我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我局应当将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告,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第六十七条 根据《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520号)第
十五条的规定,地质勘查单位因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审批机关予以注销。
申请注销地质勘查丙级资质需提交材料有:
(一)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注销);
(二)注销原因或理由及相应证明材料;
(三)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地质勘查丙级资质申请实行电子申报,地质勘查资质数据报盘管理软件可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二份,并附所有材料的电子文档一份,扫描件应提供原件扫描,格式为TIFF或JPEG。
我局应当自受理资质注销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资质审批工作。在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经核实拟注销资质单位所提交材料属实,即予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八条 根据《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一)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四)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第十章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六十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的法定依据包括: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
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