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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闭坑报告储量评审和备案证明(复印件4份,核对原件);
  (五)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6份);
  (六)主管部门批准意见(指国有、集体企业,复印件4份,原件1份);
  (七)土地复垦、环保、安全等遗留问题处置方案(复印件4份,原件1份);
  (八)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复印件4份);
  (九)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份,原件1份)。

第七章 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

  第四十九条 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的法定依据包括: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二)《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544号)第一条:自2009年11月17日起,我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条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九条的规定,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五名;(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第十条规定,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一条 办理新立、延续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资质申报表(原件);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复印件);
  (五)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技术设备清单(原件);
  (九)申请延续需提交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申请变更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需提交材料有:
  (一)变更申请报告(原件);
  (二)资质申报表(原件);
  (三)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复印件);
  (六)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申请注销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需提交材料有:
  (一)注销申请报告(说明注销原因);
  (二)资质证书正副本。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所有材料的电子文档一份,扫描件应提供原件扫描,格式为TIFF或JPEG。所有原件均需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第五十二条 我局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资质审批工作。审批机关在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在局门户网站上或其他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我局对申请材料予以复核。审批结果将在局门户网站上或其他媒体上公告。
  第五十三条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由我局发证的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即可到我局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我局应当自受理注销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资质审批工作。审批机关在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经核实拟撤销资质单位所提交材料属实,即与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八章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


  和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第五十四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审批的法定依据包括: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四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三)《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544号)第一条:自2009年11月17日起,我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五条 根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六条的规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丙级资质条件如下: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第七条规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丙级资质条件如下: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第八条规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丙级资质条件如下: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第九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3.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根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五条规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标准如下: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第六条规定,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3.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第七条规定,同一资质单位不能同时持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
  第五十六条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原件);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复印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复印件);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原件);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的证明(复印件)。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原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复印件);
  (四)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
  (五)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复印件);
  (六)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原件);
  (七)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近五年内无质量事故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所有材料的电子文档一份,扫描件应提供原件扫描,格式为TIFF或JPEG。
  第五十七条 申请新立、延续丙级地灾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需提交的材料有:
  (一)资质申请表(原件);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复印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复印件);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原件);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复印件);
  (十)申请延续需提交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发证时提交原件)。
  申请变更丙级地灾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一)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原因,原件);
  (二)资质申请表(原件);
  (三)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复印件);
  (六)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发证时提交原件)。
  申请注销丙级地灾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一)注销申请报告(说明注销原因,原件);
  (二)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所有材料的电子文档一份,扫描件应提供原件扫描,格式为TIFF或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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