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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2〕238号)


各县级市局、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土地房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我局)实施土地房屋、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等行政许可行为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参照执行。
  第三条 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遵循合理性原则。
  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或者对许可条件(含设立、变更、撤回、撤销)、幅度、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作出许可决定的具体方式、注销许可的条件、送达方式等规定不明确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在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五条 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涉及公示、听证等听取意见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相对人应当提交符合下列要求的申请材料:
  (一)文字材料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提交材料目录顺序装订并编排页码;
  (二)表格填写及签名必须用钢笔、签字笔等墨水笔,不得用圆珠笔、铅笔;
  (三)表格填写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四)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公章,并与原件核对一致。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如实填写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七条 我局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本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人到我局政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初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其申请事项。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当场办结。
  (三)对申请材料需要调查核实或者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许可事项,应当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对已经受理的申请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按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其他法定许可证件。
  属于市政府重大民生项目、进入绿色通道的重点项目、上级部门交办的项目以及经过正式优化提效的事项,应按照各自规定优先办理。
  第八条 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的,由申请人当场领取决定书或者其他法定证件;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给予申请人载明领取决定书或者其他法定证件日期的回执文书。
  申请人超出领取日期10日未领取的,我局可以按照申请材料上的联系地址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采用前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二章 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

  第九条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法定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项: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方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年第3号)第二十一条: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条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申请函(说明项目概况、现场状况的描述及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各用地单位盖公章,原件1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同时提交经年审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提交经年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1~2名受委托代理人,明确委托内容、权限、期限,原件1份);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五)立项批文(立项批文应在有效期内。属中外合作项目的,提供外经贸局批文,复印件1份);
  (六)规划批文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方案调整的需提供规划部门同意调整规划方案的批复及附图;已竣工验收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附件、附图;涉及违章建筑的需提供规划局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七)用地结案书或结案函(复印件1份);
  (八)征地结案的函(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已付清征地补偿、缴齐征地有关税费的需提供,复印件1份);
  (九)拆迁结案函或建议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函(涉及房屋拆迁,已完成拆迁安置补偿手续的需提供,复印件1份);
  (十)原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申请用地曾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需提供,原件1份);
  (十一)历史用地证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证、土地权属证明书、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土地使用权交易过户证明书等,复印件1份);
  (十二)同意用地延期、分期(含分期附图)或变更用地单位等用地批文(涉及用地批文延期、用地红线分期、变更用地单位的需提供,复印件1份);
  (十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包括已缴纳或暂缓、免交出让金(业务费)的票据或证明,复印件1份);
  (十四)建设用地套图(历史用地或已结案用地界址与申请界址的套图,复印件1份);
  (十五)地理位置图、正射影像图(原件1份);
  (十六)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申请用地为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的需提供,复印件1份);
  (十六)村同意使用该留用地指标的函(申请用地为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提供,复印件1份)。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出让类案件的办理期限为32个工作日,划拨类案件的为27个工作日;单独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期限为18个工作日。市政府审核批准、供地意向公示、用地单位缴款及测绘等预处理阶段的时间均不计入办案时间。
  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自核发之日起计24个月内有效,用地单位需按批准书的约定对项目地块进行动工建设。
  第十三条 变更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准内容包括:变更建设用地单位、未竣工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延期和依规划改变用地性质或调整用地界址线。
  第十四条 变更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法定依据包括:
  (一)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年第5号)第三条的规定: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2.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二)根据《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土地交易机构依法办理交易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后若不发生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改变的,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当事人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增加当事人负担。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同一宗房地产权交易,不得重复评估、重复办理交易手续、重复收取交易税费。
  (三)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单位应承担的工作)造成无法开发建设或者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用地单位可以在下列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经查证属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顺延期限的决定或者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第十五条 变更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许可条件包括:
  (一)对于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变更用地单位手续的案件,申请单位必须先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或变更登记手续。如果该用地仍属建设期间的,用地单位再凭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相应的变更手续。
  (二)对于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变更用地单位手续的案件,申请单位必须在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或变更登记手续后,凭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相应的变更手续。
  (三)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变更用地单位名称的案件,必须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办理交易手续、变更登记手续后,再到我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相应的变更手续。
  (四)对于用地单位申请自身更名,不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案件,可由用地单位直接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更名手续。
  (五)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单位应承担的工作)造成无法开发建设或者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不属于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可以办理批准书延期。
  (六)依据市规划有效规划变更的用地单位,可以办理依规划改变用地性质或调整用地界址线。
  第十六条 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书(含变更建设用地单位、依规划改变用地性质、调整用地界址线),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同时提交已年审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提交经年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单位盖公章,各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委托1~2名代理人,委托书应包含委托内容、权限、期限、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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