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金分担。在每生每天3元定额标准中,除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外,省财政总水平补助1元,具体对各地按学生人数、人均财力水平和财政管理体制等因素分配,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市(州)本级对各县的补助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五)改善就餐条件。各地要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和农村中小学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专项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可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和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地方试点地区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餐条件所需资金由当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得占用省级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六)鼓励社会参与。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下,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积极参与推进“营养计划”,在改善就餐条件、提高补助标准、创新供餐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七)完善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实际,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发放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将补助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每生每天小学4元、初中5元,所需资金分担比例按照《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我省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川财教〔2008〕2号)规定执行。同时,提高我省藏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即: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木里县统一提高到每生每年1450元,提标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三、实施“营养计划”地方试点的工作要求
“营养计划”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安全风险高,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营养计划”工作。县级政府是“营养计划”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县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因地制宜地推进“营养计划”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关学校要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本地区、本学校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