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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㈢ 语言文字科。

  研究拟订全州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和措施,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各项任务;研究解决语言文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县市、各部门执行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和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负责管理全州各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研究制定规范标准,提出推广规范的措施;负责各民族语言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和人员、地名审音定字工作;组织开展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正字正音的培训和测试工作;承担推广普及国家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工作;组织实施普通话测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监督检查各县市、各部门民汉两种文字行文及社会用字情况;组织指导各民族之间互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翻译队伍培训教育等工作;负责少数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工作。

  ㈣ 行政执法监督科。

  负责监督检查涉及民族、宗教和语言文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监督和协调处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事宜;负责对非法宗教活动的界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非法宗教活动进行处理;承担清真食品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依法行政、机关行政效能运行情况的督查;承办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事项。

  纪检(监察)组: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含纪检组长),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5名。

  按规定核定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五、事业单位

  ㈠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伊斯兰教协会。列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专职秘书长,科级)。

  主要职责:对伊斯兰教宗教人士和穆斯林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遵纪守法等教育;指导伊斯兰教教务活动;规范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考核、聘用、发证工作;开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工作;指导经文班(点)的教学工作;开展清真寺、宗教人士评比活动;协助办理清真寺的修建、维修、自养和宗教房产管理等事务;认真做好《新编卧尔兹演讲集》宣讲的推广工作和信教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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