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 语言文字科。
研究拟订全州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和措施,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各项任务;研究解决语言文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县市、各部门执行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和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负责管理全州各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研究制定规范标准,提出推广规范的措施;负责各民族语言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和人员、地名审音定字工作;组织开展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正字正音的培训和测试工作;承担推广普及国家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工作;组织实施普通话测评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监督检查各县市、各部门民汉两种文字行文及社会用字情况;组织指导各民族之间互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翻译队伍培训教育等工作;负责少数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工作。
㈣ 行政执法监督科。
负责监督检查涉及民族、宗教和语言文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监督和协调处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事宜;负责对非法宗教活动的界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非法宗教活动进行处理;承担清真食品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依法行政、机关行政效能运行情况的督查;承办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事项。
纪检(监察)组: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含纪检组长),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5名。
按规定核定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五、事业单位
㈠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伊斯兰教协会。列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专职秘书长,科级)。
主要职责:对伊斯兰教宗教人士和穆斯林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遵纪守法等教育;指导伊斯兰教教务活动;规范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考核、聘用、发证工作;开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工作;指导经文班(点)的教学工作;开展清真寺、宗教人士评比活动;协助办理清真寺的修建、维修、自养和宗教房产管理等事务;认真做好《新编卧尔兹演讲集》宣讲的推广工作和信教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