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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㈣ 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州有关民族、宗教、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自治州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和语言文字的地方性法规;指导少数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

  ㈤ 拟订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表彰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安排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有关工作。

  ㈥ 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拟定培养、教育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拟订民宗系统干部培养规划并组织落实。

  ㈦ 参与拟订自治州发展民族经济的政策、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农牧区、边境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有关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扶贫工作;参与协调对口支援工作;负责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的统计与分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兴边富民行动项目的选报与监督实施;负责自治州清真食品管理工作。

  ㈧ 参与拟订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政策、规划,组织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相应事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好自治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组织参加全国、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㈨ 配合有关部门承办自治州民族教育援助、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㈩ 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十一) 负责对非法宗教活动的界定与处理;防止和依法处理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管理。

  (十二) 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各县市、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拟订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和措施;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法制建设,依法监督执行民汉两种文字行文和使用民汉两种语言,管理自治州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研究提出解决语言文字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正字、正音的培训和测试工作;指导各民族之间互学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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