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2〕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州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已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1〕36号)精神,设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机构规格为正县级,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㈠ 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民族宗教语言文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2.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3.加强处置内地涉及自治州少数民族的案(事)件和矛盾纠纷。
㈡ 增加的职责。
1.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
2.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管理。
3.制止零散朝觐工作。
4.对非法宗教活动的界定与处理。
二、主要职责
㈠ 贯彻实施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及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和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决定;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理论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工作建议。
㈡ 协同有关部门及时稳妥地解决民族之间、宗教之间、教派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㈢ 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和研究处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对民族成分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