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考试作弊,考生本科目考试成绩记为D等,原始分数记为零分。
第九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如有此类行为,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学科考试,相应科目考试成绩记为D等,原始分数记为零分。如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在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规、作弊,所在学校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如在校学生组织集体作弊、请他人代考或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所在学校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取证:监考人员应及时做好对违规考生的取证工作,涉及违规的物品(如携带的有关材料、作弊工具等)应予以收缴。
(二)填表:监考人员填写《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详细记录考生违规事实。
(三)签字:监考人员将填写完整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在考生离场前交考生确认签名后收回。两名监考人员共同签名后,提交考点主考审核并签名。对考生拒不签字的,由考点主考、监考人员及领队老师一起签字确认。
(四)审核处理:县(市、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根据《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确定考生违规性质(违纪、作弊),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签名后上报市(州)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如有可附的佐证材料的,应附上),市(州)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核准处理后正式向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下达《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处理通知书》,由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违规考生学校,学校通知违规考生。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监考过程中迟到、不佩戴监考证、看书报、吸烟、打瞌睡、随意离开考场、使用各种通讯设备的;
(三)擅自提前或延长、延后考生答卷时间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材料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登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给分误差较多的;
(六)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出现雷同卷、试卷装订出现倒装、试卷密封不严、试卷遗失等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有违纪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市(州)或县(市、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在全市(州)范围内予以通报。考试工作人员所在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作弊:
(一)伪造考试档案,为他人骗取考籍、成绩档案提供虚假证明的;
(二)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三)在场外组织答案、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四)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五)调换或涂改考生答卷,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成绩的;
(六)对考生违规行为知情不报、庇护掩盖的;
(七)评卷过程中擅自揭封、查询考生分数,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