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领导汇报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关系,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
(九)随时解答考点、考生的疑问,按时发布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业水平考试信息。
(十)积极开展学业水平考试调研和课题研究活动,做好工作总结,及时上报年度总结材料。
附件2:
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规范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第三条 参加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简称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第四条 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违反学业水平考试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合法、公开、公平、适当。
第五条 各市(州)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对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负责对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工作进行监察。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应提前制定重大事件的应急方案,考试期间一旦发生重大作弊或泄密事件,在第一时间逐级报告给省教育厅和省教育纪工委,并会同当地教育、公安、司法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采取有效措施查实情况。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大声喧哗、闹事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或进入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的,或者在试卷密封区外填写自己姓名、校名、准考证号或其他暗示性标记的;
(九)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加强教育。
第八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通信设备进入考场,或者考试过程中使用通信设备的;
(五)请他人代考或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八)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策划或参与共同舞弊或集体舞弊的;
(十)有违纪行为而不服从监考人员处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