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川教〔2011〕179号)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下称“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教育考试。为健全我省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制度,保障学业水平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川教〔2010〕230号)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第四条 全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省教育厅成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具体组织考试、评卷等工作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及学校在学业水平考试中的职责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本细则适用于学业水平考试全省统考科目,考查科目由各市(州)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报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备案(以下简称“省学考办”)。
第二章 考试报名
第五条 报名
(一)报名资格:凡具有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都具有报名资格。
(二)报名办法:凡需参加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在就读学校登记,并由学校统一到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报名手续。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借读的我省户籍学生,在学籍注册学校登记;在我省借读的外省籍学生,在借读学校登记;在省内学校借读的我省户籍学生,在借读学校登记。
(三)报名时间: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在每次学业水平考试规定的各科目考试日期30天之前完成报名手续。
(四)信息上报: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在报名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相关信息通过“四川省普通高中新课程信息管理平台”上报“省学考办”。
第六条 考号编排
(一)准考证号即学生的考籍号,其编码规则按照《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2010〕140号)执行。
(二)考生准考证由“省学考办”制定统一格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定为首次参加考试的考生办理准考证,照片要加盖市(州)学业水平考试机构骑缝印章。《准考证》在考前发给学生,考后由考生所在学校统一收回保管,直到学生毕业。
第三章 考点设置
第七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在县(市、区)设立考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托具备条件的高中学校设置考点。考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环境安静、有围墙、有校门、能排除外来因素干扰;考试区、工作区、生活区相对分开,能封闭管理;具有通车、通电、通水、通电话等必要条件;能满足考试需要且符合要求的考点办公室、保密室、答卷密封室、广播室、领队和送考人员休息室、医务室(设在警戒线以外);每楼层考场能提供饮用水;能就近解决考生食宿等生活问题。
第八条 考点布置
(一)考点大门正上方必须悬挂横幅,按要求书写“××××年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县(市、区)××中学考点”。
(二)每个考点必须在醒目处设有宣传栏,栏内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考场规则》、《考试科目时间表》和《考生违纪、舞弊处理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