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2]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业经市政府十四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妇联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
(2012年3月7日市政府十四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9日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监督;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妇女权益保障的实施监督工作。
第三条 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妇女事务领域专业人士、社会组织和市民代表组成,负责向政府提供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政府相关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
第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支持依法开展妇女工作,并提供必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