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开设
《目录》内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备案的专业要正式行文通知学校列入招生计划。未备案专业不得招生。
开设
《目录》外专业,由学校申请,逐级上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后试办。
第十三条 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具备专业办学资质,并报所属主管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后开设。
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是国家控制发展的中职专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其师资主要依靠专科以上学校培养。从2012年起,非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不再设置学前教育专业。
第十五条 要严格审查举办涉农专业的办学资质和学生的涉农就业率,并须经市农业部门审核,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非农业类中职学校设置涉农专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确需超过的,应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停办专业应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连续两年未招生的专业视为停办专业,不得招生;连续两年学生就业率低于60%的专业,应调减招生规模直至停止招生。
第十七条 中职学校、高职高专院校不得与不具备中等学历职业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举办专业教学点,不得将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办学权以任何方式授予任何校外机构和自然人。
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定期对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每年招生时将所有备案专业集中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办中等学历职业教育的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四川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川教[200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