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教函〔2011〕647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2011年所有招生专业和2012年所有拟招生专业在2012年1月20日前报我厅备案。凡未在我厅履行年度备案的专业不得招生、不予注册学生学籍。
二、对国家明令控制的专业,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不得招生、不予注册学生学籍。
三、对非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现举办的学前教育专业,要按《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我省《学前教育专业评估方案》,组织自查自评、逐校检查,严格审查其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并于2012年1月20日前向我厅提交检查报告。对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停止招生,取消备案资格。
附件:1、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2、教育部《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略)
四川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1:
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根据教育部《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育人为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适应技能型人才培养需要,适应学生就业创业和终身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