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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出奖励申请,填写《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需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凭证。匿名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凭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申请领取奖金。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举报受理中心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身份进行审查核实,填写《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审查表》。
  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一条 多人举报奖励的原则是:
  (一)同一事项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对奖励意见有异议的,举报受理中心应当提交领导小组复核。领导小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举报受理中心应当依据复核意见,作出奖励的最后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按项目进行审查和拨付,单独立户、专款专用,实行预算管理,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定期向市财政部门通报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不遵守保密制度,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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