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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三级:提供违法案件有关证据后未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大致相符。
  第十四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案件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新闻媒体及其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前主动提供案件线索,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举报等级,并参照监管部门认定的涉案货值数额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3-5%给予奖励,最高奖不超过10万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1-3%给予奖励,最高奖不超过5万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0.5-1%给予奖励,最高奖不超过2万元。
  (四)无涉案货物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而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案件查处的社会效果等,一级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5000元/件,二级举报奖励标准为500-1000元/件,三级举报奖励标准为100-500元/件。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领导小组可决定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的举报不予奖励: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特定义务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被假冒方或为被假冒方有偿开展打假活动的打假代理机构及委托打假者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七条 对于审核认定的有奖举报案件,举报受理中心应当自作出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告知举报人案件处理的结果、拟定的奖励等级、金额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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