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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七)市卫生局负责查处餐饮具集中消毒安全案件。
  (八)市林业局负责查处经济林产品、森林产品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领域食品安全案件。
  (九)市粮食局负责查处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领域食品安全案件。
  (十)市盐业局负责查处食盐的非法生产(加工)、运输、储存、购销行为案件。其他监管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案件查处工作。监管职责有争议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予以裁定明确。涉及多部门的重大案件,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受理中心案件转办单后,应当向举报人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24小时内到现场开展查处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和举报受理中心。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郑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郑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社会公众举报奖励的认定机构。领导小组主任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和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于案件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等级、标准和金额予以初步认定。同时,向举报受理中心报送案件转办单、举报受理记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书等认定材料。举报受理中心应当自接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认定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交领导小组认定。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认定。
  第十三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已掌握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直接证据并到现场指证,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包括被举报方名称、涉案产品、涉案地点、违法行为等)完全相符。
  (二)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已取得物证、书证等部分证据,协助案件调查但未到现场指证,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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