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私屠滥宰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或餐饮服务许可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
  (八)生产经营过期、变质或掺假掺杂食物及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九)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都可以通过统一电话举报。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及其他举报途径,接受社会举报。
  第八条 举报受理中心接话人在接到举报电话后,询问并记录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并详细记录被举报方名称、涉案产品、涉案地点、违法行为和有关证据信息。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一个六位数的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举报受理中心应当在24小时内将举报事项转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同时向举报人答复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通过本单位的举报途径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于24小时内报举报受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举报案件。
  (一)市农委负责查处初级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水产品安全案件。
  (二)市畜牧局负责查处肉、蛋、奶、禽等养殖环节和饲料及兽药安全的案件。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查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案件。
  (四)市工商局负责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
  (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查处饭店、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安全案件。
  (六)市商务局负责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及酒类流通案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