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办〔201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办理查处后,利用公共财政资金,对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有功人员是指向市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四条 实施奖励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居住地、电话等资料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方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五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成立郑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受理中心),设在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是郑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社会公众举报的受理部门。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举报受理工作。
第六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属于受理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贮存、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添加物,或未按国家有关药物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