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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市州区域汽车安检机构的设置半径一般为6~10公里,但在同一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及检测量远超过规定数量时除外。

  (五)已获证安检机构一般不得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新建相同检验类别的安检机构。

  (六)每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可设置一家摩托车安检机构,检测量超过检测能力时,可新建一家摩托车安检机构或新增一条摩托车检测线。

  (七)已设置两条汽车检测线的安检机构,大型车辆、小型车辆应分线检测。其中大型车辆检测线应增加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检验项目。

  (八)安检机构申请新增检测线,若该机构连续两年国家和省市监督检查合格、按期申报年度工作报告、检验行为规范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审批。若两家以上安检机构申请,且均符合以上条件的,按申报的先后顺序予以审批。

  (九)设置一条检测线的安检机构,要求其检测场地整块净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安检机构迁址所在地应交通方便、与其它安检机构间距6公里以上。一般不得跨县、区迁址。

  第十二条 新建安检机构、新增机动车检测线及迁址,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新建安检机构或新增机动车检测线申请书和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立项依据、市场需求、可行性分析、基础条件、建设内容、目标计划进度、资金来源与筹措、效益分析、组织管理方案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当地政府、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意见。

  (四)筹建单位基本情况、业务范围、地址。

  (五)申请设立迁址的安检机构、检测线场所的详细地址及该地点在本县(县级市、区)的具体方位图、检测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文件;

  (六)筹建单位机构设置方案及其它资质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时间截止后,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相关人员对申请筹建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论证,并提出是否符合的论证意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再根据论证意见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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