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检机构年度设置规划建议,并结合对全省汽车保有量、检测量和安检机构数量、分布、规模等的调研情况,制定全省安检机构设置规划。
(三)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度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本年度全省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同时公布受理安检机构新建、增线申请的起止时间。起止时间一般为60日。
(四)申请应当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起止时间内提出,未在规定期间提出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在同一规划周期内,如设置规划指标未用完,将另行择期公布受理安检机构的新建、增线申请的起止时间。
第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安检机构设置规划进行调整,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
第九条 各市州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建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行政区划基本情况;
(二)市州、县市区安检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市州、县市区汽车、摩托车保有量,市州、县市区安检机构汽车、摩托车检测量;
(四)拟新建、迁址、增线安检机构的数量、分布及周边安检机构的分布和检测业务需求分析;
(五)安检机构设置规划方案表;
(六)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馈的意见;
(七)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
其它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新建安检机构、新增检测线,应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或上年度机动车检测量,进行科学设置,有序建设。
(一)没有设置汽车安检机构的县市区可以不受汽车保有量及上年度汽车检测量的限制,设一家汽车安检机构。
(二)县、县级市、设区市政府所在地的区原则上只设一家汽车安检机构。原已设两家的暂予保留。汽车保有量及检测量密度超过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可适当进行调整。
(三)同一市州行政区域内汽车安检机构及汽车检测线的设置密度,按规划区域汽车保有量设置时,以2万辆/线确定;按上年度汽车检测量设置时,以1.5万辆/线确定。低于上述保有量及检测量密度的一般不再设置相同检验类别的安检机构或增设检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