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质监发〔2012〕46号)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安检机构:
《湖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湖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规划合理、设置科学、发展有序,防止恶性竞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安检机构新建、迁址、增线等设置规划。
第三条 安检机构的设置规划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四条 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分为汽车检测线和摩托车检测线两类。
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并公布实施。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设置规划,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建议。
第六条 设置规划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每年进行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制定设置规划的一般程序为调研、征询、制定、公布等。
制定全省安检机构设置规划的具体程序:
(一)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每年度12月底之前根据本行政区域汽车保有量、检测量和安检机构数量、分布、规模,按照设置规划原则,提出制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建议,征求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