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好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做好水土保持执法工作,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有效解决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时间
2012年3月至5月。
二、调查项目
各市、县管辖范围内所有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电力(电厂、输变电、风电场)、矿产(采石)、工业园、房地产、水泥项目等。
三、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规模、生产建设单位、违法种类、处理计划,同时须调查清楚违法项目的行业类别、地点、动工时间、联系人及其电话等。
四、组织形式
由各市、县水利部门自行组织对在建的未编报和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进行一次拉网式调查,建立档案,汇总分析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违法情况。具体工作以各市、县水土保持工作负责部门、水政监察队伍为主,必要时可请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单位参加。厅水利水政监察局将会同水保处进行督促指导。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情况调查工作,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漏线索、不留死角”。请各市于2012年6月15日前汇总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情况调查表》(附件1)报送厅水利水政监察局,并抄送所属流域管理局;6月15日后新发现的违法情况,按月填报,须在下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违法情况填表报送。各市要建立健全详细的违法项目资料档案,做好跟踪查处准备工作。
(二)厅将对各地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调查不力、不上报违法情况但群众举报或上级有关部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违法情况核查不细致、上报情况或核查结论与事实不符的,隐瞒违法情况造成负面影响的,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一经查出,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