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货车
1、按照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赣交财审字[2006]39号文件规定实行计重收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正常装载车辆
| 车货总重Gi(吨)
| 1、Gi≤10
| 2、10 | 3、Gi>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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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率
| 0.08元/吨公里
| 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0.06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3元/吨公里计收
| 按40吨的车辆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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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车辆
| 超限率
| (1)、30%(含)以下
| (2)、30%~100%(含)
| (3)、1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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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调节系数
| 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部分重量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计算,超限部分重量暂按基本费率计收。
| 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重量部分,按超限率第(1)款的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计收。
| 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重量部分,按超限率第(1)款的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倍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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