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发改委、省交通厅关于九江至瑞昌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二)货车
  1、按照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赣交财审字[2006]39号文件规定实行计重收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正常装载车辆

车货总重Gi(吨)

1、Gi≤10

2、10

3、Gi>40

费 率

0.08元/吨公里

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0.06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3元/吨公里计收

按40吨的车辆计收

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车辆

超限率

(1)、30%(含)以下

(2)、30%~100%(含)

(3)、100%以上

费率调节系数

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部分重量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计算,超限部分重量暂按基本费率计收。

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重量部分,按超限率第(1)款的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计收。

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重量部分,按超限率第(1)款的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倍计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