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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集中打击阶段(12月11日至12月20日)

  根据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盗采专项行动。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将开展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统计数据填表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统计情况报告,按照既定实施方案通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国土、安监、水利、水电、工商等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非法采矿坑口进行封填,对盗采设备采取查封、炸毁措施;对组织者、参与者一律拘留处理;对非法矿产品的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进行集中整治;对非法采矿现场、加工营销现场的供水设备和供电设施;对非法采砂船予以没收、洗砂设备予以拆除。铲除一批非法盗采点,取缔一批无证矿产品加工经营场所,查处一批违法当事人。对我市盗采矿产资源案件多发区和矿产资源蕴藏丰富区域强化巡查、重点监控,坚决遏制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多发势头。

  (四)检查督导总结阶段(12月下旬)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辖区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制止不力和查处不到位、发现和封填非法采矿点不及时和发生矿产盗采安全生产事故的城区和乡镇,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要进一步强化国土部门的矿产监管责任,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县(城区)、乡镇(街道办)两级政府要对辖区范围内的合法采矿点以及非法采矿点进行排查备案,查清合法采矿点是否存在越界超层采矿行为,对各个采矿点要制定分布图,详细标注采矿点的地理位置,做到资料完备,有案可查。各级国土部门对查清的无证坑点,要按照管辖区域,责任到人,责任到矿(坑),城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办要实现包矿包坑点监管,每周不少于二次的巡查,做到影像资料齐备存档。各有关部门也要划片分区,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责任落实到人进行监管。

  (二)联合执法,深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各城区、开发区要组织加强巡查监控,尤其是对非法采矿高发区要密切监控,确保将非法采矿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加强沟通,联合出动,确保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在案件查处上,监管部门要与公检法部门紧密配合,对于发现或者移交的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确保非法采矿案件从重从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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