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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职责分工

  1.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级各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范围非法采矿行为进行监控,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彻底取缔,检查乡镇、街道办工作开展情况。

  2.市国土局:负责监管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组织、指导全市非法采矿巡查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

  3.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巡查全市有证矿山,加强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的行为。

  4.市公安局:负责对非法采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立案侦察;依法查处非法采矿组织、参与人员、非法务工人员;加强民爆物品管理,依法处理为非法采矿提供火工品者;维护打击或取缔非法采矿现场秩序。

  5.市供电局:负责查处、打击非法采矿过程中私串乱接电力设施行为。

  6.市工商局:负责取缔无证照营销、加工矿产品的违法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对矿产品营销市场、矿山企业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营销、加工矿产品行为从重处罚。

  7.市水利局:负责监管、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8.市环保局:负责监管矿山企业环境保护工作,从重查处矿山企业非法开采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做好全市为非法矿产品提供洗选、储配企业的查处取缔工作。

  9.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县(城区)、乡镇(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履行打击非法采矿职能进行监察,严肃查处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渎职失职、以权谋私及其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采矿、为非法采矿人通风报信或给非法采矿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行为。

  10.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市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经费。

  六、方法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11月18日至11月25日)

  各有关单位、城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抽调专人开展工作,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范围重点、措施要求,并落实责任,要全面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安排部署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集中排查阶段(11月26日至12月10日)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辖区内非法盗采矿产资源,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销售矿产资源,越界超层开采、不按规定的矿种开采等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确定非法采矿点、加工、营销非法矿产品场所并进行登记。组织开展不定期巡查,并将排查发现的违法情况上报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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