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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十三)围绕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加大重点流域、城市内河、内湖环境的综合整治力度,恢复生态和景观功能。加大生态保护和修复的投入,重点建设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区,保护和扩大优良生态环境,建立安全自然的生态屏障。推进邕江、城市内河沿岸绿化工程,实施大王滩湿地公园建设,加快邕江、左江、右江、郁江、大王滩水库等重要江河湖库水环境治理。实施大王滩水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加强河流、湖泊、水库生态调控能力建设。加强重要水源涵养区、湿地的保护。强化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水资源监测系统和水环境应急监测系统。到2020年,建立完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和水土保持监测预报制度,基本遏制人为的水土流失,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得到修复,受污染的江河湖泊水环境得到治理,水源涵养区的生态得到保护,农村河道得到综合整治,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基本建成。(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城办、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局等)

  (十四)合理开发农村水能资源。进一步完善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管理的法规制度体系,发展权责统一的农村水能资源管理体制。完成上林县“十二五”电气化规划区电源点及电网改造工作。加快建设农村小水电技术改造工作,推进农村水电技术进步。(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气象局、南宁供电局等)

  (十五)大幅度增加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今后10年,力争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十二五”期间,市本级财政每年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水环境治理的总额不少于20亿元,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用于农村水利项目前期经费,并保持适度增长。市及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区每年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安排不少于15%的资金,专项用于城镇防洪工程和水源工程建设。依法足额征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水利规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

  (十六)扶贫财政专项资金要围绕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加强贫困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增强水利保障能力。各级财政要保障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及管理经费足额到位。市、县区(开发区)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运行维护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多渠道建立乡镇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投入机制。市、县区(开发区)财政要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维护经费给予补助,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扶贫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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