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2012〕21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5日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2011〕21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建设基金是指根据国家、省、市和我县规定筹集的,用于全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由县政府按对应提取水利建设资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资金的管理权限和预算管理筹集、使用。

  第四条 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百分之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二)从县级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三。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

  (三)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百分之十五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四)按规定征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五)国家和省、市、县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县内重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项目;城镇防洪设施和县内河流、渠道等的建设、维护和治理;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和应急度汛;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