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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2012〕26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5日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协调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公安、国土、环保、林业、工商、交通、安监、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河道采砂规划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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