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2012〕26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5日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协调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公安、国土、环保、林业、工商、交通、安监、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河道采砂规划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