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1、特别加分由被考核单位在报告年度依法行政情况时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考核机关确认;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审查等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确认,或通过信访、新闻媒体以及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监督等方式发现并经考核机关确认。
2、第一至第五项中的扣分,以扣完该项总分为限。
3、加分后,考核所得总分不超过100分。
附件2
2012年度省直单位、中央在湘单位依法行政
考核内容分解表
(总分 100分)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
|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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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法治湖南建设纲要》(20分)
| 1、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5分)
| 6月30日前召开一次全系统(含市州)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并通过部门网站发布信息的,计5分。未召开的,扣5分;未发布信息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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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5分)
| 制定本系统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并通过部门网站发布的,计5分。未制定的,扣5分;未通过部门网站发布的,扣1分;不是正式文件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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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送信息和依法行政年度报告(5分)
| 向考核机关报送4条以上依法行政工作信息,并于12月15日前向考核机关报告2012年度依法行政情况的(一式三份),计5分。每少报送1条信息的,扣0.5分;未报告年度依法行政情况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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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依法行政知识专题学习和加强法制队伍建设(5分)
| 组织1次厅(委、办、局)务会议学法并通过部门网站发布信息,法制机构和队伍适应工作需要的,计5分。未组织的,扣2分;未通过网站发布信息的,扣1分;不适应的,酌情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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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分)
| 1、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10分)
| 举行1次决策听证会,通过本部门网站、省政府法制办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告、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的,计10分。未举行的,扣10分;举行了1次听证会,但其他依法应举行听证会的决策项目未举行听证会的,扣5分;未发布公告、未公开产生听证代表、未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的,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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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策合法性审查(2分)
| 重大行政决策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计2分。未审查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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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立法工作(8分)
| 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修改任务的,计5分;对征求意见稿及时反馈意见的,计3分。未报送送审稿的,每件扣5分;逾期报送送审稿的,每件扣2分;送审稿质量不高的,每件扣1分;部门争议未协调的,每件扣1分;立法调研或集中修改配合不积极的,每件扣1分。未及时反馈意见的,每次扣0.5分;无征求意见任务的,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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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贯彻《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20分)
| 1、开展学习、宣传(2分)
| 开展学习、宣传的,计2分,未开展的,扣2分;开展不力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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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和落实实施方案(10分)
| 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的,计10分。未制定的,扣5分;实施不力的,酌情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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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8分)
| 依法受理、办理复议案件的,计4分;依法履行复议被申请人、第三人义务的,计2分;认真执行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计1分;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交办的复议工作事项的,计1分。不依法受理或办理的,每件各扣1分;未依法履行复议被申请人、第三人义务的,每件扣 1分;统计迟延的或者统计不准确的或者未执行统计制度的,扣1分;未完全落实上级交办的复议工作事项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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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贯彻《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分)
| 1、执行裁量权基准(5分)
| 抽查行政执法单位当年或近两年10宗行政处罚案卷,其他单位10月31日前报送1宗当年或近两年行政处罚案卷,在执行裁量权基准、证据等制度方面未发现问题的,计5分。未报送案卷或案卷发现问题的,酌情扣0.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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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5分)
| 10月31日前按要求报送本级部门2个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计5分。未按要求报送的,酌情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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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换证(10分)
| 9月30日前按要求组织或参加完成省直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换证工作的,计10分。逾期完成的,酌情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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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贯彻《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分)
| 执行“三统一”制度(20分)
| 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三统一” 、有效期和申请审查等制度的,计20分。未做到的,每件扣1分;报送“三统一”的材料不齐备的,每件扣0.5分;不配合审查的,每件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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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别加分和扣分
| 特别加分
| 政府法制工作有重要创新或者完成重要政府法制工作任务成绩突出,在全省或全国有重要影响的,酌情加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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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扣分
| 1、每出现1次行政决策违法情形,或者每出现1次规范性文件违法情形(含被申请审查)、每发生1起行政执法违法案件的,酌情扣1-3分。
2、发生重大违法案件的,取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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