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南宁市重大节庆日焰火晚会烟花燃放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12〕6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做好重大节日和重要庆典活动的焰火晚会烟花燃放工作,确保焰火晚会安全有序开展,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1〕59号第三条规定,现就焰火晚会焰火燃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放时间:每年的春节、国庆节举办焰火晚会;其他重要节庆活动、假日根据情况安排。
二、焰火晚会要体现热烈、喜庆、祥和,要做到主题鲜明;烟花燃放工作要遵循厉行节约和属地组织、管理原则。
三、焰火晚会的组织管理
(一)每年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国庆节(10月1日)分别设置两个燃放点(或根据需要增设燃放点)。
1、南湖名树博览园燃放点,由青秀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相思湖主题公园燃放点,由相思湖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其他焰火晚会
由自治区、南宁市主办或承办的重大节庆活动的焰火晚会,由当次活动组委会确定规模和燃放地点,所在地的城区政府或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焰火晚会的责任单位要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属地组织、管理原则,有关城区负责协调辖区内的公安、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确保焰火晚会烟花燃放安全有序实施。
六、春节、国庆节焰火晚会所需的费用由市本级财政核拨,专款专用;其他庆典和纪念活动焰火晚会所需资金按“一事一议”予以报批。
七、市大型活动协调办公室每年要将焰火晚会计划纳入年度全市重大活动计划统筹安排,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八、本市各城区、开发区自行组织的焰火晚会,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