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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2012)


  60.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动漫产品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3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0万元。

  61.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9点至22点时段首播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2000元、10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每部奖励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62.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获国际、国家、省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列入文化部“中国原创动漫扶持计划成果”的原创作品或创作团队,被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部动漫作品的奖励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出版发行单位,发行我市原创动漫作品的,按销售收入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3.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政府出版部门版号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2D每款奖励30万元,3D每款奖励50万元。

  64.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投资拍摄的电影、电视剧(记录片)、广播剧,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每部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电视剧(纪录片)在国家级、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3万元、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广播剧在国家级、省级电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2000元、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产品在多个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

  65.租赁存量房产2万㎡以上从事文化产业的,给予5元/㎡/月的租金补助。租用面积2万-5万㎡,补助金额每年不高于200万元;租用面积5万㎡以上,补助金额每年不高于300万元。

  66.承办国际性、全国性文化体育重大活动及动漫展示活动(政府资助除外),承办单位广告收入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67.在我市注册的演艺类公司原创舞台演出剧进行国内商业演出,年演出场次超过40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按5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奖励。

  68.在合肥市年组织剧场(剧院、奥体中心)演出活动12场以上的文化中介机构或文化经纪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69.文化企业引进高层技术管理人员、知名演艺人员(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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