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新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市商务部门认定,按实际入驻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1500元的一次性硬件投入资助;已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市商务部门认定,按实际增加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1500元硬件投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1.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租用国际通信、网络数据专线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发生的费用,经市商务部门认定,市财政每年按实际发生数给予每户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2.新引进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在肥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开业奖励10万元;注册资金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开业奖励20万元;注册资金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开业奖励50万元。
53.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4.在我市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1年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达到5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达到3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与第47条不重复享受)
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目的、新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55.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院、培训机构等和服务外包园区或企业共建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年实训规模达到300人以上的实训基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年实训规模达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实训基地,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十二)文化及体育产业。
56.新设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娱乐企业及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体育经营企业,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57.在合肥市注册设立的文化类商业演艺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58.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59.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按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5%给予奖励,每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