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在本市举办超过4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8000㎡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150元给予补助,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200元给予补助。
全年在我市举办室内展会面积累计达到5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5万㎡的,每增加1万㎡,再奖励1万元。
30.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和影响力等情况,对主办单位或引进单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31.积极组织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产品销售、会展活动,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市财政给予参展的小微企业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最多补贴两个展位。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申请国际认证、商标等所发生的费用,市财政给予20%补贴。
32.本市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服务外包园区和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外招商、展览、展会活动,经市商务部门认可,按不超过2个标准展位展位费和2位参展人员参展费、交通费的50%给予资助,单个园区和企业每年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和10万元。
(七)酒店及餐饮业。
33.鼓励早餐工程建设。
(1)新建、扩建符合商务部“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基本规范要求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使用面积在1800㎡-5000㎡的,按320元/㎡标准给予补助;超过5000㎡的,按400元/㎡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20万元。
(2)早餐连锁企业网点(门店)达到10个、20个、30个以上,每个网点(门店)营业面积大于50㎡,符合《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的,每新增1个网点(门店),分别按2万元、3万元、4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新建、改建符合《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的早餐美食街(早餐市场),经营固定门店30个以上且知名早餐品牌8家以上,每个门店营业面积大于30㎡的,按经营面积300元/㎡给予补助。
(4)新建、改建的省级以上老字号早餐店、早餐示范(特色)店,营业面积大于80㎡,符合《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的,按经营面积300元/㎡给予补助。
(5)新增符合《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的早餐车,按每辆2000元给予补助。
上述条款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
34.新引进国内外知名特色餐饮企业直营连锁店,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本地餐饮企业被评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被评为中国特色餐饮50强、中国火锅品牌20强、中国快餐小吃20强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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