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2012)


  18.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商贸服务业。

  19.在市区投资建设建筑面积1万㎡以上、市辖县(市)投资建设建筑面积6000㎡以上商业设施(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下同),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财政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

  20.在市区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万㎡以上、市辖县(市)投资建设建筑面积3万㎡以上大型商业设施,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投资企业自营和租赁经营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21.鼓励发展社区商业和特色商业街区。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2.投资建设(改造)符合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标准化菜场,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市财政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100%给予奖励;开业经营后,市财政按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23.新引进国内外知名连锁经营企业,其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24.商贸企业新建符合标准要求的配送中心并在社区建立连锁直营便利店,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建的配送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度新增社区便利店达到5个、10个、20个以上的,每个店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的奖励。

  25.首次引入国际一线品牌专卖店,正常经营1年以上,当年实现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引进企业和一线品牌专卖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进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6.新开业家政直营连锁店5家以上,每个面积不少于20 ㎡,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经营1年以上的,财政按其经营面积分为20 ㎡、30 ㎡、50 ㎡三个档次,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27.支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城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平台建设,以及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软硬件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会展业。

  28.新办经营会展场馆的会展企业,从开馆及开业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100%给予奖励。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