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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2012)


  7.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因上市需要办理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的,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和规定上缴的部分除外),市财政予以返还,涉及的有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财政按其全额标准奖励给企业。

  8.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首发上市及上市企业再融资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9.借“壳”上市且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按注册资金2‰给予相关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规模较大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10.参与“新三板”市场试点的企业,因改制发生的相关税费,比照第6、7条执行。

  11.企业进入“新三板”市场挂牌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在完成券商内核后,市财政给予35万元补助。

  12.拟上市企业因自身原因,3年内未向证监会上报申请材料的,全额退还已享受的财政奖补。

  参与“新三板”试点的企业因自身原因,完成股改后2年内未向有关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的,全额退还已享受的财政奖补。

  13.成功实现债券融资的中小企业,市财政给予发行费用的10%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总部经济。

  14.新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经认定后,对其自建自用办公用房,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3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对总部企业新引进的高管(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三年内给予100%奖励。

  (三)中介服务业。

  15.新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20人以上、办公面积200㎡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奖励给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比照第14条政策执行。

  (四)物流业。

  16.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建筑面积8000㎡以上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

  17.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超基数增量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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