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承揽任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要求;
(二)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及履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
(四)园林建筑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五)是否符合公园绿地设计规范,植物配置是否合理,水体、植物的安全性;
(六)是否符合规划、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七)施工图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八)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 施工图实行“审管分离”制。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属于市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审查机构在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和委托审查协议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资料后,应当向审查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表和回执。
各县(市)园林绿化工程报所在地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九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合格,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第七条规定的审查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在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均应以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