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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2)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承揽任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要求;

  (二)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及履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

  (四)园林建筑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五)是否符合公园绿地设计规范,植物配置是否合理,水体、植物的安全性;

  (六)是否符合规划、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七)施工图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八)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 施工图实行“审管分离”制。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属于市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审查机构在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和委托审查协议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资料后,应当向审查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表和回执。

  各县(市)园林绿化工程报所在地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九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合格,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第七条规定的审查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在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均应以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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