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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2)

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石园〔2012〕69号)


各县(市)区园林主管部门,二环路管理处,局属各单位,各筹建处,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实施《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冀建法[2004]562号),现将《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冀建法[2004]56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管、备案工作。

  各县(市)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本市属于财政或世行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需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取得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后方可开展相应等级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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