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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平原地区造林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监理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各监理单位要兑现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承诺,认真学习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依据签订监理合同的授权范围独立开展工作,迅速组建平原地区造林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全面开展对施工项目的监理。各监理单位要派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监理人员,赴工程现场对施工单位的项目建设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单位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每个标段不得低于30名监理人员,在监理服务期间要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如没有特殊原因,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不应随意变更,确需变更要履行相应手续,报区县项目建设单位批准。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人员管理,监理人员要公正、客观地履行监理职责,不得接受影响正常监理的任何经济利益。
  (三)严格执行监理动态报送制度。项目实施期间,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周报、月报制度,每周一、每月5日之前书面向市、区县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告工程进度、质量、问题和建议。工程结束后,监理单位要写出工程监理总结和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如遇重大事项、重要事件,要第一时间报告市、区县园林绿化部门。
  三、加强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管理
  (一)各区县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工程监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提供监理单位所需要的资料、报表;造林工程计量、质量凭证、工程款拨付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帮助驻区监理人员协调解决生活、工作必需的基本条件;各区县召开的有关工程会议、工程检查验收等重大活动要通知驻区监理人员参加。
  (二)各区县园林绿化部门,要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周内,与中标监理单位(具体见附件)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关系。监理单位要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进驻施工现场。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依据区县发展改革委最终批复的监理费金额,分期足额支付到监理单位。各区县园林绿化部门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要报市园林绿化局、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备案。
  (三)市、区县园林绿化部门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检查监理单位管理情况和现场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如发现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监理人员有3次不在现场的现象,将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理,防止因监理失职造成延误工期、减少施工环节、降低工程质量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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