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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被取消企业资质或予以降级的,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五)监督检查期间,企业如需参加招投标等经营活动,石家庄市园林局可以出具相关资质证明。

  第二十二条 诚信备案作为企业参加工程招投标、资质升降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生产经营拥有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二项不足标准定数的80%,或其中一项不足标准定数70%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三年以上,资质条件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的,可申请晋升一个等级。企业需在晋升批准日起21个工作日内,到石家庄市园林局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被降级企业,自被吊销之日起一周年内,待企业资质条件达到资质标准后,可以提出恢复原资质等级的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报石家庄市园林局审批或审核。

  第二十六条 外地驻石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动的,应重新到石家庄市园林局备案注册。

  第二十七条 企业资质升级、降级,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公告由石家庄市园林局不定期在相关主要媒体和行业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八条 企业必须完善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防范措施,依法做好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积极参与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环境和规范有序的经济秩序,注重提高工程建设和管护质量,依法主动配合石家庄市园林局做好企业信息收集、上报、公开和审核,并对信息的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企业在申请资质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虚报有关资料的,石家庄市园林局将不予办理。

  企业在资质监督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石家庄市园林局除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审核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给予扣发《资质证书》3至6个月、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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